驻马店市驿城区托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慧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02MAEKND9U4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村街北组29号(胡庙小学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驿市监处罚〔2025〕198号
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托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驿城区托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存在:未安装防蝇帘;灭蝇灯数量不满足经营面积需求。本局对该单位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托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防蝇帘处于撩起状态,防蝇帘底部离地面高度超过2公分;经营区内3个灭蝇灯均未连接电源。
2025年12月1日,该单位负责人罗保成受经营者郭慧丽委托来本局做询问调查,其口述2025年11月19日该单位“三防”设施未维护到位是因为当时店内电路损坏,正在维修电路,没有来得及将灭蝇灯通电。
经调查,驻马店市驿城区托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裁量,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1100.00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