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JF81X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11栋10-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4)云0103民初1472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
李*,于*,李**,廖*,李**,孙*,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闫*,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1-02-02
(2021)云0103民初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
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4
(2024)云0103民初1472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
王*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云0103民初1472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
李*,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0
2021-02-02
(2021)云0103民初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官渡区刘刚副食经营部与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30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4〕220号
经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的商贩,共购进两批次莲花加盐味精6件(规格500g*20袋/件),145元/件,支付货款870元。在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富市监案移〔2024〕04001号)提供的线索材料中,有两张昆明市刘刚调料批发送货单一份№1001959、另一份№ 1000246,分别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2023年11月23日,向购货商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货时所提供。以150元/件共销售给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 6件。经向当事人核实确认,据此,当事人所销售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给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个批次的莲花牌加盐味精,由该公司配送到昆明市盘龙区松华中心学校,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出具的№:SZCJ2312008、№SZCJ23120103两份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均认可。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限期改正事项进行检查,仍然拒不提供案涉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如实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另查明,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富市监案移〔2024〕04001号)所提供的线索材料,其中莲花加盐味精的生产厂家莲花健康产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SZCJ23120082的抽检样品真伪存在异议提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经生产厂家确认,500克/袋莲花加盐味精(生产日期2023-06-02)判定不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假冒的产品。我局收到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莲花健康产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2024002,认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真实性的申请。当事人对上述销售给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500克/袋莲花加盐味精(生产日期2023-06-02)涉嫌假冒产品,无异议。当事人共购进500克/袋莲花加盐味精(生产日期2023-06-02)3件,145元/件,以150元/件销售给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据此,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
一、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500元。
二、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味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二、罚款18500元。
三、对当事人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 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800元(叁万捌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否,请批示!
194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