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芒市好茂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华注册资本: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DXKK5J1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兴小区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6年2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芒市好茂百货店零售卷烟,2026年4月16日被我局查获,现场共查获其零售的云烟(软珍品)60包、云烟(紫)139包、玉溪(软)31包、玉溪(和谐)7包、玉溪(中支和谐)4包、黄金叶(乐途)5包、南京(金陵十二钗)3包、利群(长嘴)2包、利群(楼外楼)4包、白沙(天天向上细支)44包。后经函询芒市烟草专卖局,查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销售的烟草制品的进销货凭证且未记账,根据案发当日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数量及《芒市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回复函》(芒烟回函[2026]第18号)及《云南省卷烟和雪茄烟现行价格》对上述查获的烟草制品市场零售价的回复,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53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11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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