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昌球 | 注册资本:214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KWMC72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南北公路20公里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2
(2021)桂01民终106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苏**
南宁市人民法院
2
2019-01-30
(2018)桂0108民初295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苏**
南宁市大沙田利民燃气经营部,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4
2021-04-08
(2021)桂0102行初26号
其他(城建)
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12-31
2020-08-10
(2020)桂民申18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彭虎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8
2019-02-01
(2018)桂0108民初295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苏**与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大沙田利民燃气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386.7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232号
我局2025年6月16日收到南宁市燃气安全专治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转来的南燃气整治办〔2025〕23号《关于移交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线索的函》,函内显示,南宁市燃气安全专治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2025年6月5日发现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燃气经营部内有5个疑似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重瓶,瓶上条码显示上述气瓶均为当事人充装,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嫌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线索函中5个疑似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重瓶是由当事人进行充装后流转至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燃气经营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登记备案信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充装场所内未发现有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审批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具备燃气经营、气瓶充装资质。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对气瓶条码1133098192(钢瓶护罩上凸印“海方”字样、刻印有“桂A海方 075173"字样、贴有气瓶条码“西部燃气1133098192”;扫气瓶条码显示“气瓶条码1133098192、登记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气瓶进行充装;于2025年5月24日对气瓶条码1133067052(钢瓶护罩上凸印“银盛”字样、刻印有"桂N银盛 068149"字样、贴有气瓶条码“西部燃气1133067052”;扫气瓶条码显示“气瓶条码1133067052、登记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气瓶进行充装;于2025年6月4日气瓶条码1133081128(钢瓶护罩上镂空有“038220873225"、刻印有“桂L飞煌002064”字样、凹印',VHH"字母、贴有气瓶条码“西部燃气1133081128”;扫气瓶条码显示“钢瓶出厂编号:038220873225、气瓶条码1133081128、登记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单位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气瓶条码1133079475(钢瓶护罩上镂空有“060224076442”、凸印“联泰”字样、刻印有“桂P联泰234893"字样、凹印“GTNY”字母、贴有气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南良综执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南宁市西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案
罚款
50000.00元
良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6
3
南良市监处罚﹝2023﹞434号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气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仅充装1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气瓶,且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报废涉案的磨码液化石油气钢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桂市监规〔2023〕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桂市监规〔2023〕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