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黑岗石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绍义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333343853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黑岗乡黑岗村黑岗屯(丘地号S-01-05/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6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截止到我局对当事人送达报告时止,该批汽油已全部售完,经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显示,该批汽油当事人是以每吨9700元的价格在齐齐哈尔中石化公司购进了4吨,无进货发票,并以每吨10348元的价格在龙江县黑岗石油站销售,截止到案发时止,该批汽油已全部售出 ,无销售记录,抽样时该批汽油库存为4吨,货值金额41392元,违法所得25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抽样取证记录1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不合格。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2.罚款16500元。
16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