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淑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1BT66L3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青冈县柞岗镇养老中心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77号
当事人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等违规收费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和患者个人多支付医疗费。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1)“彩色多普勒超声腹部(含肝、胆、胰、脾宫腔)”应收100元,医院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腹部(含肝、胆、胰、脾宫腔)”120元,涉及524人次;(2)“心理治疗”应收20元,医院收取的“心理治疗”40元,涉及2300人次;(3)“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应收5元,医院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10元,涉及572人次;(4)无“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数值是“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和“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计算所得的数值,涉及1459人次;(5)“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数值是“C反应蛋白测定”计算所得数值,涉及1635人次;(6)“I级护理”应收15/11元,医院收取“I级护理”25元,涉及1352人次;(7)“Ⅱ级护理”应收9/3元,医院收取“Ⅱ级护理”18元,15433人次;(8)“行为矫正治疗”应收30元,医院收取“行为矫正治疗”60元,涉及365人次;(9)“血清载脂蛋白AI 测定”应收13.2元,我院收取“血清载脂蛋白AI 测定”14元,549人次;(10)“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应收13.2元,我院收取“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14元,涉及549人次;(11)“首诊精神病检查”是针对第一次就诊于精神科的患者,进行病史收集,对患者认知活动、情感活动和意志行为活动进行全面精神检查和评估,给出患者精神状态的症状学诊断和/或疾病分类学判断。医院对于住院患者重复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用,涉及86人次;(12)医院将“淀粉酶测定(速率酶法)”串换为“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涉及1525人次;(13)医院将“血清碱性磷酸酶 测定(速率酶法)”串换为“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干化学法)”,涉及1608人次;(14)“氨曲南注射液”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医院为无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使用该药品,涉及453人次; (15)“胞磷胆碱钠注射液”限出现意识障碍的急性颅脑外伤和脑手术后患者,医院为未出现意识障碍的急性颅脑外伤和脑手术后患者使用该药品,涉及588人次。上述行为,当事人予以承认。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医疗保障基金共计:260575.33元,绥化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违规基金进行了收缴并处以罚款。但处罚并没有涉及患者个人多支付的费用,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不予处罚,对收取患者个人多支付价款的部分进行处罚。 2、上述15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等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涉及28998人次,涉及医保基金:260575.33元,患者个人多支付价款:29408.78元。执法人员在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摩码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中,查看收费项目是否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及相关物价文件和《绥化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执行,并在当事人病案室,查看了部分住院患者病历,通过系统和当事人提供的鑫盛违规明细、鑫盛涉嫌违规汇总表核算上述15项违规行为,共涉及违规金额:290367.11元,涉及患者28998人次,医保金额:260575.33元,患者个人多支付价款:29408.78元。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摩码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 3、当事人陈述:存在违规行为,情况属实,但是在这15项中(超药品适应症支付有2项,共涉及1041人次,违规总金额:1569.41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1186.41元,2种药品属于医保限制药品,医院使用以上药品仅仅是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但符合药品说明书的使用范围),这2项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已经对我院进行了处罚,除超药品适应症支付有2项外,我院实际违规人数为27957人次。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调取了2种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对使用该类药品的患者病历进行了查询核对。通过说明书与患者诊断书对比,确认该类药品适应患者病情,患者对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是符合患者利益的。上述陈述理由成立,我局予认定,超药品适应症支付有2项,涉及1041人次,患者个人多付支付价款0元。我局从被认定的违规金额中去除。
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涉嫌超标准收 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拟对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违规收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患者个人多支付价款:13525.73元; 2、并处0.5倍罚款:14704.39元; 2项合计:28230.12元。
14704.39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2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26号
当事人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等违规收费行为,共计15项。
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拟对青冈鑫盛精神康复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药品适应症支付违规收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患者个人多支付价款:13525.73元; 2、并处0.5倍罚款:14704.39元; 2项合计:28230.12元。
14704.39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3
(绥)医保罚字﹝2023﹞第025号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项收费、超限制用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叁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壹角叁分(34599.13 元)罚款。
34599.13元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