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立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90173722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商务写字楼13层13010/1301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内0105民初4078号
劳动争议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内0902民初20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赵**,内蒙古方寸之间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7
(2025)内0105民初29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刘**,内蒙古华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内01民终72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08
(2024)内0102民初92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3
(2022)粤0103民初5945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3
(2022)粤0103民初5938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7
(2022)粤0103民初5972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9
2024-05-23
(2024)内0102民初449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03
(2022)粤0103民初5923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8
2021-10-14
(2021)内0105民初105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61.2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28
2023-03-15
(2023)内0105民初12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碧海健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20
2023-12-29
(2023)内0207民初641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07
2023-12-29
(2023)内0207民初641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9-28
2024-05-28
(2024)内0102民初449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67.13元
民事案件
6
2024-09-27
2024-05-28
(2024)内0102民初449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5
2017-11-03
(2015)东执字第4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15
2017-10-11
(2015)东执字第472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2-19
2016-06-27
(2016)内0105民初2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9-20
2014-09-20
(2014)东商初字第2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鄂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5﹞149号
通过对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办公现场及该单位维保的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华研香水湾小区编号梯11蒙KS3781(15)电梯现场检查,对电梯维保单位东胜区经理曲永亮的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保及修理合同》、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知:1.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2.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及修理合同》的显示,当事人在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对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华研香水湾小区的53部电梯实施保养服务;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3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序号:8,维护保养项目(内容):限速器各销轴部位,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润滑、转动灵活;电器开关正常。11,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顶,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16,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18,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30,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的规定,当事人在未按照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编号梯11蒙KS3781(15)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在半年维保记录中的需要维保的上述存在问题的8.11.16.18.30项中直接写正常,表示完成维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2
乌市监处罚﹝2024﹞14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维保人员没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内蒙古方寸之间物业服务管理中心2部在用的电梯(5号楼2单元南、11号楼1单元北)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
2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3
包九市监罚字﹝2023﹞234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 2012 年开始承接九原区恒大华府电梯维保项目,恒大华府共有 136 台乘客电梯,执法人员于 2023年 9月 15 日对恒大华府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现场抽查 22 栋2单元电梯(编号: R2NG5725),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 2023 年 9月 14 日,执法人员查看该电梯维保记录,维保记录显示 2023 年8 月 3 日起至今 4 次维保均无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当事人这一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2、执法人员抽查的 22 栋 2单元电梯(编号: R2NG5725)的维护保养记录没有填写电梯的基本技术参数,只填写了产品整机编号,当事人这一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的规定; 3、执法人员 9月 15 日抽查 22 栋 2单元西梯,电梯一层轿厢和层门地坎的平层准确度已超过 10mm,电梯维保记录显示轿厢平层准确度正常,但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 2023 年9月14 日,表明当事人在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和要求做; 以上问题经与当事人逐一核对,当事人对以上问题均予以承认。
罚款 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