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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大洋芋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玉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6E5UFT2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贵阳)华丰国际物流城57栋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不罚[2023]28号
经查:当事人清镇市大洋芋食品商行于2023年4月15日从清镇市锐豪食品经营部购进的1件(1件360包)“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销售360包,该批次“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经检验机构2023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食安2023-06-468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不合格“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当事人清镇市大洋芋食品商行于2023年5月10日从清镇市恒发乳业商行购进“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规格:称重、商标:富好佳及图形商标”2件(1件20袋,1袋30小包),销售2件,该批次“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经检验机构2023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食安2023-06-469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T/GZSX 079-2021《马铃薯片(丝)》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不合格“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上述不合格产品均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52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抽检后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食安2023-06-4689)和(№:食安2023-06-4691)。证明上述产品“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和“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该案的来源。 2、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的《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清市监检鉴结〔2023〕0630-1号、清市监检鉴结〔2023〕0630-2号)2份及送达回执2份,并对清镇市大洋芋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和“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证明上述产品“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6克/袋”和“土豆丝(生产日期:2023-04-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当事人清镇市大洋芋食品商行经营者杨玉林、被委托人程端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4、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米花糖(膨化食品)、生产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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