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特产城凤妹子土特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大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4A1R44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特产城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不处字〔2024〕8号
经查,当事人长白山特产城凤妹子土特产商行在2024年2月自行分装4盒产品名称与实际人参品种不符的人参养生茶产品后,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详见证据图片)。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长白山特产城凤妹子土特产商行货架上出售的4盒“野山参养生茶”产品名称与实际人参品种不符(详见证据图片)。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人参产品之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规定,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长白山特产城凤妹子土特产商行在2024年2月自行分装4盒产品名称与实际人参品种不符的人参养生茶产品后,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详见证据图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并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过消费者投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人参之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市监法字〔2023〕27 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自由裁量说明,经我局集体讨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不予行政处罚。2、下达行政建议书。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