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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忘江糊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CBJM0N0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磁器口正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313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又16天的1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100克)在用“荣膳源干锅酱调味料”,净含量850克,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编码:SC10351081200052,储存条件:干燥、通风、阴凉避光处;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01/03;当事人将上述“荣膳源干锅酱调味料”主要用于拌面,每桶调味料约做15份拌面,每份拌面12元,当事人无法说清该过期调味料来源。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荣膳源干锅酱调味料”市场销售单价44元/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荣膳源干锅酱调味料”货值金额44元,当事人主要用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无具体菜品显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3、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9日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时间不久; 4、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证明货值金额较少。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造成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处罚”裁定等级,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无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其他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综上,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干锅酱调味料”1桶;(约100克) 2、罚款10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
10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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