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鼓扬郑杰建筑材料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F9GDQX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22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从贵阳市南明区黔财电器经营部进购上述储水式电热水器2台放在其经营的长顺县鼓扬郑杰建筑材料经营店内进行销售。产品型号为DW30-D80G5/S的进购价为1980元/台、产品型号为DW31-D85V1/S的进购价为1280元/台,有进货单据1张。上述2台储水式热水器都没有销售出去,产品型号为DW30-D80G5/S的销售价为2280元/台、产品型号为DW31-D85V1/S的销售价为1580元/台。在销售上述商品过程中,未粘贴价格标签,未标示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由于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商品来源、销售价格、以及进购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经营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真实身份等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