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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喜乐多日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文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7F6U2Q3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14委6组(市场北头道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6年2月9日,我局接到牡丹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有消费者投诉宁安市喜乐多日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经查:2026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到宁安市喜乐多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经给当事人查看消费者提供视频影像资料和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及对当事人宁安市喜乐多日用品店负责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经营了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购进并经营过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因当事人是通过背包客进店推销根据自己经营需要所购买的,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手续及产品合格证明等,也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当事人共购进一瓶涉案该进口食品,购进价格为每瓶100元,销售价格为每瓶120元,计获利20元。属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产品进行全面排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减轻处罚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000元,合计:212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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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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