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鼓扬镇红岩刘明会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会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F9KN28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红岩桥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4]34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02月09日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小五金、日用百货、烟、酒,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碧源”加碘食用盐(生产单位:重庆合川工业盐化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包,生产日期20240101)为2024年2月份从长顺县代化镇街上的一商贩处购进,购进上述食盐后以2元/包的价格摆放在其经营的食杂店内销售,至2024年09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该食杂店内还摆放有5包该批次食盐待售。由于当事人是在代化镇街上一商贩处购进该批次食盐,没有索要相关许可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等,加之未留有该商贩的联系方式,导致无法查实上述食盐的真实来源,无法查实当事人在该商贩处购进食盐的具体数量及进货价格。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计算,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该批次食盐货值金额为5*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有食盐,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许可、出厂食盐检测报告、进购数量等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食盐的购进时间、地点、数量、销售情况以及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许可等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图片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有食盐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黔南州仅销售预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罚款0.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