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吉慕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CYJ2RM0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松花园E栋西边1-4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 “ENERGY能量棒 防困皇吸棒提神醒脑熬夜晕车鼻塞犯困”产品,并宣称“提神醒脑 够用1年 熬夜晕车 鼻塞犯困”。该产品内外包装均未显示有上述功效,且包装内未见产品说明书。因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网站维护等各种费用都无法统计,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