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胡厂派乐汉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立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G12G60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展新北路105号(自助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95号
据当事人述称,2024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从其连锁公司总部购进了标称由“湖北鑫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材质为PP(聚丙烯)的“23cm单支长细”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1件(生产许可证号:鄂XK16-204-01003、
生产日期10.24、保质期一年、规格40×27×28cm、100支×20包),购进价为63元/件,购货金额为63元;标称由“湖北鑫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材质为PP(聚丙烯)的“23cm单支长粗”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1件(生产许可证号:鄂XK16-204-01003、生产日期10.12、保质期一年、规格69×28×40cm、100支×20包),购进价为95元/件,购货金额为95元。上述材质为PP(聚丙烯)的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购进金额共计为158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材质为PP(聚丙烯)的一次性塑料吸管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购买饮品后免费取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餐饮服务中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了上述“23cm单支长细”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642支,“23cm单支长粗”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685支。剩余“23cm单支长细”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1358支,“23cm单支长粗”一次性透明塑料吸管1315支尚未使用,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第(五)2项“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及《关于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4号)的附件《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3、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之规定,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PP材质)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禁令在提供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