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MA2YJF380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工业园鸿渐路25号1号厂房4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闽0681民初229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郑**,高**,罗**,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
龙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2-05-07
(2022)闽06民特2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7
2022-05-07
(2022)闽06民特2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27
2020-04-21
(2019)闽0211民初56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厦门正冉塑胶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12.25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18
2020-01-21
(2020)闽02民辖终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正冉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9-12-23
2019-11-30
(2019)闽0211民初563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正冉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512.25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29
2019-11-01
(2019)闽0211民初56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厦门正冉塑胶有限公司、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512.2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台环罚罚决﹝2024﹞100号
2023年12月14日,根据群众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工业园鸿渐路25号1号厂房4楼的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5日,主要从事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加工、销售。该公司年加工卫浴配件6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3月2日经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审批﹝漳台环审﹝2021﹞B20号﹞,于2021年10月28日完成自主﹝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2年6月6日该公司年加工卫浴配件60万个建设项目增加前处理清洗环节并取得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函﹝漳台环评审﹝2022﹞表19号﹞,于2022年8月29日完成阶段性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681MA2YJF380K001W,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现场喷漆房内放有稀释剂、聚氨酯漆等原料,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长高超沾全程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照片取证。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未按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27500.00元﹞。
27500.00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6-01-14
2
﹝漳台﹞应急罚﹝2024﹞6号
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车间三处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决定对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2024-03-29
3
漳台执法罚字﹝2024﹞第030001号
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路25号工厂内不具备安全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被处罚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路25号,法定代表人:郑小琴。委托代理人:高超沾,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5197707212957,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建设镇建乐村134号。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路25号工厂内使用、储存钢瓶型号为YSP-30的气瓶13瓶﹝其中实瓶5瓶、空瓶8瓶﹞,共计150公斤,该场所周遭燃气堆放,没有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证明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路25号工厂内使用、储存钢瓶型号为YSP-30的气瓶13瓶﹝其中实瓶5瓶,空瓶8瓶﹞,共计150公斤;证明该储存场所没有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周遭杂物堆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证明违法行为时间是2023年1月9日。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鸿渐路25号工厂内使用、储存钢瓶型号为YSP-30的气瓶13瓶﹝其中实瓶5瓶,空瓶8瓶﹞,共计150公斤;证明该储存场所没有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周遭杂物堆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3、《现场证据材料﹝照片﹞》,证明漳州市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鸿渐路25号工厂内使用、储存钢瓶型号为YSP-30的气瓶13瓶﹝其中实瓶5瓶,空瓶8瓶﹞,共计150公斤;证明该储存场所没有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周遭杂物堆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资质。5.高超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6.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委托高超沾为代理人前来办理相关事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104.49.5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履行的内容、方式﹞。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0.00元
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