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三义路徐款款泡菜美食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K6B7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三义路5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该贡菜鹿茸菇是当事人的一位朋友于2026年7月14日免费送给当事人试销的,故没有进货凭据,数量为10包,销售价格为3包/10元,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为2027年7月1日,由于当事人还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9“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单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开口爽”贡菜鹿茸菇10包(每包100克);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