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河南街婴喜爱孕婴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4RYE9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河南街紫薇名苑门市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04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06月0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唯仪甄选”跨境电商平台(长春新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桶“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购进价格为368元/罐,“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标签信息有:“宜品?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净含量:400克,20230910(D),YMAJ14T13103合格,20250909”扫描罐底二维码可见:“原产国韩国,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HAM Co.,Ltd,储存环境: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存放,规格400g,单位:罐。”罐身无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经查询未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4年05月20日,当事人为尽快将上述4罐涉案食品售出,以368元/罐的标价在其经营场所上架销售。2024年12月10日,因涉案食品保质期限已过半,当事人以307元/罐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2罐涉案食品。截至案发,涉案食品剩余2罐未售出。
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因当事人降价以低于成本价售出上述食品,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307×2+368×2=135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乳粉及未履行完全进货查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未履行完全进货查验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2罐“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