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今点日用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鹏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2MA6MDUC58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西门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5〕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从昆明“螺蛳湾批发市场”购进并销售前述药品。共购进50盒(每盒100片装),购买价格为16.5元/盒。销售价格为20元/盒,至案发时,除被扣押的41盒药品外,总共销售了8盒,另有1盒当事人打开自用,未销售。当事人购买药品时未保留小票和其他票据,也记不清具体的购进商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
当事人销售药品期间,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000.00元,销售金额合计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60.00元。
一、没收被扣押的“云南白药创可贴”4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三、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16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鹤市监处罚〔2023〕116号
经查,“南孚”第40077373号文字商标系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
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经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以来,一直在鹤庆县云鹤镇西门街从事日用百货、文体用品、针织品、玩具批发兼零售。2023年国庆节期间,当事人从流动商贩手中购进前述5号南孚碱性电池1件(8盒×60粒/盒),进货价为520元;7号南孚碱性电池3件(8盒×60粒/盒),520元/件,另外还有1盒样品(60粒)未付费。购进时当事人无购货凭证,也未做记录。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5号南孚碱性电池32粒,7号10粒,售价4-5元/两粒不等,其余被我局查扣。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出具销售凭证,未做销售记录,也未建立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被查扣的南孚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鉴定结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电池(共1980粒)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市场建议零售价(3元/粒)计算,违法经营额合计5940.00元。
1、没收扣押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碱性电池1938粒;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