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酥和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Q16N0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丁埠头村211-2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64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5月0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温州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猪油”(规格:418克/瓶;生产日期:2026年04月07日)进行网络抽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实测值0.22),酸价(KOH)(实测值3.2)项目不符合GB/T8937-202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15;酸价(KOH)标准指标≤2.0)和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20;酸价(KOH)标准指标≤2.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06月0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藻溪所依法向生产者温州酥和饴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6*****907123001C),现场检查该企业在其成品仓库未发现与上述检测不合格同批次的食用猪油,上述检验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收,对检验报告也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酥和饴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另查明,上述产品“食用猪油”该批次共生产约21kg,共分装了50罐,规格为418克/罐;该批次全部以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温州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销售金额为250元。该批次所售出的食用猪油均已销售完毕,目前无法实现召回,无同批次库存,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2025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2025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苍市监处罚〔2025〕949号
经查明: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温州市某某检验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2025年7月16日被抽检的食用猪油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T 8937-2023《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温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猪油(生产商:温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18克/罐)”产品标签标示产品等级:二级。经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其过氧化值实测值为0.19g/100g,不符合其标签宣称的二级(过氧化值:0.15g/100g)标准,但符合三级(0.20g/100g)标准,也符合食用动物油脂国家标准GB10146,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另查明,上述产品“食用猪油”一共生产了20000g,灌装了45罐,规格是418克/罐,抽检使用了5罐,价格是6.5元/罐,金额共计32.5元。2025年7月18日销售给苍南县某某副食品店20罐,销售给另一苍南县某某副食品店20罐,销售价格为6.5元/罐,销售金额共计260元。该批次已售出的食用猪油均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无同批次库存,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92.5元,违法所得为29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2292.5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