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顺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佳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CEP2AY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F8-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64号
2025年03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顺消消防器材经营部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利市某小区项目部签订了《消防产品购销合同》:武汉市洪山区顺消消防器材经营部向监利市某小区以32元/条的单价提供型号为8-65-25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70条。当日,当事人将有衬里消防水带(名称: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5年,标称生产单位:福建省团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监利市某小区项目并安装完成。上述370条有衬里消防水带由当事人以29元/条的价格购进。2025年12月01日,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2026年1月24,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实际召回367条有衬里消防水带(抽样检测1条,备样2条均为召回),更换了经检验合格的消防水带。该批次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实际销售370条,召回367条。本案货值金额11840元,违法所得11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板块119页,“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2.按货值金额1倍处罚款11840元;合计罚没款12950元。
针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鉴于当事人积极将不合格产品更换成合格的产品,主观上不是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可以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84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