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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缔五季美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祥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90F1N2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五大连池市广播局一层13号商服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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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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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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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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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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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市监罚[2024]27号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独自经营美发店,管理及服务都是自己完成,家中有9岁幼儿需要抚养。每月经营收入在五千元左右,房屋租金高达每年三万元。现场发现过期化妆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无法证明是在过期后使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五大连池市缔五季美发店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美度染发膏(咖啡色)两支;红鑫龙染发膏三支 ;贝嘉欣染发膏两支;NNBIS 染发膏(紫色)一支;瑞迪娜植物蛋白染发膏一支;贝嘉欣染发兰蔻单支染发膏一支:新海岸染发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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