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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继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05L7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东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2
(2019)陕71行终99号
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0
2019-03-18
(2019)陕0902民初1046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0
2019-03-18
(2019)陕0902民初104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吴**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15
2019-03-28
(2019)陕71行终9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9-05-15
2019-03-28
(2019)陕71行终99号
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8-05-21
2018-04-11
(2018)陕7101行初44号
安康禾晨贸易有限公司与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二稽罚〔2025〕6号
1.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存在少计上牌费收入和保险返利收入的问题。 你公司为主要业务为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保养等,基于行业特点,汽车4S店通常会提供代上牌业务和向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渠道业务,盈利方式是向购车方收取上牌费和向保险公司收取返利,但检查人员在账簿资料中未发现上牌费收入与保险返利收入。经与财务负责人沟通,财务负责人承认在账簿资料中少列上牌费收入和保险返利收入的问题。 你公司2021年取得上牌收入78,000.00元、保险返利收入165,507.00元未在账簿资料中列明、未申报缴税,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783.41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一),考虑进项、留抵后该公司2021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3,783.41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二)。 2022年取得上牌收入84,000.00元、保险返利收入168,720.00元未在账簿资料中列明、未申报缴税,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304.91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一),考虑进项、留抵后该公司2022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4,304.91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二)。 2023年取得上牌收入110,100.00元、保险返利收入175,394.00元未在账簿资料中列明、未申报缴税,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160.04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一),考虑进项、留抵后该公司2023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6,160.04元(详见增值税计算表二)。 以上,2021至2023年你公司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4,248.36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4:2021-2023年已缴各项税、费、基金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税款。 证据5:2021-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证据7:2021年-2023年保险收入表,内容为2021-2023年你公司少计保险返利收入明细,用于证明少缴增值税情况。 证据8:2021年-2023年挂牌收入表,内容为2021-2023年你公司少计挂牌费收入明细,用于证明少缴增值税情况。 证据9:增值税计算表一,用于证明你公司少申报收入和少计销项税额情况。 证据10:增值税计算表二,用于证明你公司少缴增值税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783.41元,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64.83元;你公司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304.91元,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35元;你公司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6,160.04元,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1.19元。 以上,2021至2023年你公司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97.37元。 以上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问题。 3.印花税方面 经查,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租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租金合计12,444,000.00元(合同中注明含税)。你公司仅合同实际履约时段对应的租金进行了申报纳税,已缴印花税2,385.26元,少缴印花税=12,444,000.00/1.09*0.1%-2,385.26=9,031.25元。 2023年2月13日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为2023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租金合计447,000.00元(合同未注明含税)。你公司仅合同实际履约时段对应的租金进行了申报纳税,已缴印花税294.00元,少缴2023年2月印花税=447,000.00*0.1%-294.00=153.00元。 以上, 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9,184.2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1:2021年-2023年应税合同,内容为2021-2023年签订的租赁房屋、场地的合同,用于证明少缴印花税情况。
你公司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下,在检查中没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积极配合检查,对你公司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处以0.5倍即28,265.14元的罚款。
28265.14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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