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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天乐易购有限公司富康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2MADK09MP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富康路1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实: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2026年春节食品“你点我检”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中,本局依职权于2026年2月7日组织对当事人店经销的部分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坚果制品、调味品等进行了监督抽样。此次抽样检查的食品中包含有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被抽样检查的螺丝椒(辣椒),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的噻虫胺检验项目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方法检验,实测值为0.11mg/kg,超出标准指标≤0.05mg/kg限量值,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上述检验结果移送本局予以核查处置。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店送达了涉案螺丝椒(辣椒)的抽样《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F26CTXL10068),并对当事人采购上述螺丝椒(辣椒)时执行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采购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查验、采购批次螺丝椒(辣椒)库存情况及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对采购销售经抽样检查的螺丝椒(辣椒),当事人店陈述为其公司总部赤壁市天乐易购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进货查验情况由总部统一执行。现场当事人店只向本局提供了一份由其总部2月6日配送包含有螺丝椒的“天乐易购蔬菜补货单”,补货单记录螺丝椒的进货量为2件;配送量36斤;单价4.7元。经调取当事人店电脑销售生鲜入库记录,发现涉案螺丝椒(辣椒)入库记录时间为2026-02-0610:36:25;供应商:020001蔬菜自采;商品编码:01000122;商品名称:螺丝椒;条形码:30123;大件数量:18kg;售价:11.96元/kg。经核实,该批次入库的螺丝椒已于02-06至02-07期间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15.28元,实际销售数量15.9900kg,销售金额191.19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检螺丝椒经营成本证明,故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91.19元。因当事人店经销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由其总部赤壁市天乐易购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进货查验情况由总部统一执行。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当事人总部采购涉案螺丝椒执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其总部不能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建立的螺丝椒(辣椒)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现场其总部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孝感市孝南区嘉达农副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一份标示收银时间为2026-02-0610:18的“嘉达蔬菜商行”收取有螺丝椒货款的支付凭证及一份记录商户信息为程晨、车牌号冀FY4689车载青椒2026-02-0611:34:02时间的快检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支付凭证记录的商品信息、时间与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不相符。3月18日其配送总部又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孝南区天佑进农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一份记录该商行收取销售1.青椒(海南椒强)、2.龙椒(陈0044)等商品的销售凭证、一份记录商户信息为张招、车牌号鄂A2E680车载螺丝椒2026-02-0409:45:16时间的快检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当事人配送总部陈述为涉案抽检螺丝椒的进货查验情况,但销售凭证与快检检测报告证明材料记录的商品信息不相符。经审查当事人配送总部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当事人方对涉案螺丝椒(辣椒)供货者经营资质、螺丝椒(辣椒)的来源、产地、合格证明等情况不能进行相互印证。因当事人经销的此批次螺丝椒(辣椒)无法核实供货者和产地的真实情况,故我们对此批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螺丝椒(辣椒)没有进行溯源追查。
对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191.19元);2、罚款伍仟元(¥:5000元)。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191.19元);3、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5191.19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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