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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诚东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AKD4XC3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石桥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6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2026)粤03民终1104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16
(2026)粤0311民初3012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8
(2025)粤03民终24626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1-21
(2025)赣0802民初6495号
合同纠纷
吉州区天安建材中心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张**,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毛**,袁*,宋**,洪**,群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3
(2025)赣0802民初649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吉州区天安建材中心
张**,宋**,中靖工程有限公司,毛**,洪**,袁*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4
(2025)粤0309民初18423号
合伙合同纠纷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谢**,刘**,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7
(2025)粤0311民初9563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3
(2025)粤0309民初1842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9
2025-10-09
(2025)粤0309民初1842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2
(2025)粤0311民初6451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2026)粤03民终11041号
合伙合同纠纷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谢**
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2-25
(2025)赣0802民初649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吉州区天安建材中心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宋慧君;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4
(2025)赣0802民初6495号
合同纠纷
吉州区天安建材中心
毛礼魏;张伟伟;洪雪英;宋慧君;群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袁偲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7
(2025)粤0309民初18423号
合伙合同纠纷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1-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海南恒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0
(2024)浙0127民初198号
合同纠纷
浙江鑫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淳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9
2025-08-08
(2025)云0323执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福住建罚﹝2025﹞57号
经调查,中靖工程有限公司在绿景花园二期水裹汤泉酒店装修工程项目中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责令停工通知书、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获取的系统查询截图、《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延续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产生违法所得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9250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09-16
2
深福建罚决﹝2025﹞55号
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绿景花园二期水裹汤泉酒店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的装修面积为16249.12平方米,中靖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签发的项目组织架构任命书仅任命了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项目组织架构任命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中靖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2000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09-10
3
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6号
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3号)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送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未提供工人建立用工实名登记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中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广东宝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1号厂房) 地址:恩平工业五路32号 负责人:郭诚东联系电话:15768364119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1、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3号)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送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未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3、未提供工人建立用工实名登记的相关资料;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1、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3、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恩人社监字〔2024〕第B0709-4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罚款18000元; 2、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48000元; 3、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罚款98000元。 罚款合计:164000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到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股开具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股。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4000.00元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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