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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少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BK3J8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绿杨社区覃敷1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4)沪0104民初256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2
(2023)浙1125民初3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
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松阳县青科茶叶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3
2023-04-27
(2023)浙1125民初3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
松阳县青科茶叶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4
2023-04-26
(2023)浙1125民初3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
松阳县青科茶叶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5
2022-11-16
(2022)桂0903民初15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门詹俊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6
(2022)桂0903民初15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门詹俊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7
2021-09-28
(2021)沪0104民初166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24
(2021)湘0112民初9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3
2022-11-30
(2022)桂0903民初15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门詹俊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3
2022-11-30
(2022)桂0903民初15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门詹俊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1
2022-08-23
(2022)湘0112执31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刘*、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29
2022-02-09
(2021)湘0112民初9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10
2021-09-09
(2021)沪0104民初128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0-25
2021-09-30
(2021)沪0104民初166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林市长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3﹞42号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染发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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