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3MA67Y5281W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汉旺镇兴隆集镇社区16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市监处罚〔2025〕29号
因当事人涉嫌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调查,并指定蒋忠军、杜勇为办案人员。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n当事人基本情况:\n当事人:四川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n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7Y5281W \n住所:德阳市绵竹市兴隆镇川木村16组\n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预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市场调查;策划创意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活动。\n法定代表人:蓝 莉 性别:女\n身份证号码:500222198411308127\n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棠香南街73号\n联系方式:13452115230\n被委托人:陈旭伟 性别:男 \n身份证号码:50023019930725299X \n住所地:绵竹市紫岩街道鸿福花园小区\n联系方式: 15223427006 \n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n2025年3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挂号信,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程依”火锅川粉标签标注的委托商为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条形码为:6974578870041,该产品条码标注的企业信息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食五味食品店,与条码备案企业信息不符。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程依”火锅川粉(净含量:150g,制造商:四川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条形码6974578870041)。经官方系统查询发现,被投诉产品条形码备案企业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食五味食品店所有,条码状态为已注销。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因该产品是订单式生产,生产完成即交付于委托商,无库存。\n2025年4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挂号信,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原烹”火锅川粉产品外包装标识“不添色素”,但没有标识“色素”含量,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原烹”火锅川粉。当事人承认被举报产品系当事人生产,因产品为订单生产,有订单时才会生产,因此目前无库存。\n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出入库单、送发货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食品生产投料记录》、《检验报告》《产品报废单》,同时对有关材料进行了签字确认。 \n调查认定的事实:\n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程依”火锅川粉标签中商品条码:6974578870041备案企业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食五味食品店所有,该产品系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双方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后双方于2024年底终止合作。依据《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的规定,涉案产品商品条码应当使用委托方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根据《产品质量管理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及委托方黑龙江省程依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6月10日将线索移送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竹市监案移﹝2025﹞0006号)。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市场经理陈旭伟的陈述,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的“程依”火锅川粉(条形码6974578870041)共生产1600袋,售价1.2元/袋,利润0.1元/袋,其货值金额为1920元,违法所得192元。\n再查明,涉案产品“原烹”火锅川粉包装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产品包装更新的时候使用的,当事人称该产品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色素,所以在包装上标识了“不添色素”字样,但未标识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标示内容的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市场经理陈旭伟的陈述,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的“原烹”火锅川粉共计生产85件(规格238g*50包),销售价格70元/件,利润5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