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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宝宸纯净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发江注册资本: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7MAD00TP68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宁河村二社(邓发江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6〕568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宁河村二社村(邓发江处)从事饮料生产、食品生产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0023750150)。 2026年6月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重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依法对当事人2026年6月1日生产的11.2L/桶的“福娃山泉”桶装饮用水抽取了7桶进行检验,抽样人员抽样时按照10元/桶支付了70元样品费。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抽样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2026年6月1日生产的11.2L/桶的“福娃山泉”桶装饮用水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通过全自动灌机共计生产了95桶18.9L的桶装水,另用11.2L的未经过自动刷桶消毒和无菌灌装套袋的空桶生产了7桶用于抽样检验。无证据表明当事人生产的95桶18.9L的桶装水同样为不合格产品。故本案中货值金额按照7桶11.2L的桶装水计算为70元(10元/桶×7桶),违法所得为70元。 当事人在桶装水出厂时,对全自动灌机生产的95桶18.9L的桶装水随机抽取了10桶开展出厂检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记录以及销售记录得知:当事人销售上述桶装水时,该批次的桶装水的微生物检验结果暂未得出。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
8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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