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梁三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小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2JGF05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丙梅街道恒丰中央城C区1-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46号
经查明,冰红茶和红牛都是在从江县凤琳百货副食批发部购进的,柚掌柜双柚汁是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未索取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单。冰红茶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购进数量:2箱,购进价格:32元/箱(16瓶/箱),剩余12瓶是该店另一个合伙人购进的,因另一个合伙人今年退股去广西,不清楚购进数量及购进日期,销售价格为4元/瓶;红牛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1日,购进数量:1件(24瓶),购进价格:115元/件,销售价格为6元/瓶;柚掌柜双柚汁是2024年购进的,具体日期当事人记不清了,购进数量:1箱(24瓶),购进价格:5元/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不清楚以上过期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数量。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店里检查,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已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同时当事人于8月13日发布公告:“凡在我店消费过以上所述食品品,有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的,均可提供消费记录联系我店进行赔偿。”截止目前,没有人反映吃了该店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4瓶×4元/瓶+6元/瓶×19瓶+8瓶×6元/瓶=338元,本案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收入计算,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不清楚以上过期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本案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店内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在该店内发现过期食品。
证据二:2024年8月2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情况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从江县凤琳百货副食批发部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冰红茶和红牛的进货查验制度,未履行柚掌柜双柚汁的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五:采集材料证据单10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过期食品进货情况等。
证据六:从江县梁三烧烤店发布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4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监罚告(2024)1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