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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清溪购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6DX8W21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青杠塘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2023]10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案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绥市监物〔2023〕277号);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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