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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彩英特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彩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9MA0KYB0K4Q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西街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39号
经调查,当事人灵石县彩英特产超市于2020年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零售:日杂百货、工艺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2024年2026年3月20日,经营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2024年3月9日投诉人在该超市购买500ML的食醋4桶,90元/桶,共计消费360元,当事人确认该产品为其店铺所经营,购买过程中当事人向投诉人介绍该醋具有抗癌功效,但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抗癌功效,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属实。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1800元(违法所得*5倍);共计2160元。
1800.00元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2
灵市监静罚字[2023]103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货架上对外展示的静地田园牌三色藜麦,采购价格30元/箱,至案发时止未对外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藜麦的行为。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持续时间以及危害结果等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 4、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照片。
罚款0.3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500.00元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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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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