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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喜兵注册资本:16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HMH13XY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嘉节南街97号3号楼10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5)沪0107民初351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0
(2025)晋0105民初3002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
四川瑞智天城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6
2025-11-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7
2025-11-2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8
2025-11-26
服务合同纠纷
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9
2025-11-1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陕西途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1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3
(2025)晋0105民初3002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
四川瑞智天城劳务有限公司;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8
2025-11-14
(2025)晋0105执1027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0-01
2024-01-04
(2023)晋0105执66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875819.33元
执行案件
3
2022-10-09
2022-06-29
(2022)京0108民初1246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中国经营报》社与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4-02
2021-11-04
(2021)晋0105民初12449号
合同纠纷
山西爱乐天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15
2021-12-03
(2021)晋01民终805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曼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8
2021-07-21
(2021)晋01民终46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29
2021-04-19
(2021)晋0105民初48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郑*与王*、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7-28
2021-03-15
(2021)晋0105民初45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冯*与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637.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7-28
2021-04-13
(2021)晋0105民初4334号
广告合同纠纷
太原乾千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7-28
2021-04-02
(2021)晋0105民初253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6﹞70号
2025年9月10日,我中队收到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登记表(店市监转字〔2025〕第111号),反映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检测云平台下派的,由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国企现房清盘季给力惠购818”的广告中,涉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的位置,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其工作人员宁静的陪同下,查看其于2025年8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太原绿地新里城”(微信号:gh_0709141d2b33)发布的标题为“国企现房清盘季给力惠购818”广告,发现确有“15分钟车程优享三甲医疗圈,贴心护航,健康随时在线。”的广告表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其具体违反的条款,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9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2025年10月16日,我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被委托人策划经理宁静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40105002025120300278331),反映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绿地新里城项目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等多种违规情形,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2025年12月12日,我局决定并案处理。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注册并开始运营微信公众号“太原绿地新里城”(微信名:gh-0709141d2b33)(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对外发布房产销售信息,进行广告宣传。经我局进一步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太原绿地新里城”(微信号:gh_0709141d2b33)发布的标题为“国企现房清盘季给力惠购818”广告中“15分钟车程优享三甲医疗圈,贴心护航,健康随时在线。”的广告表述,仅提及“三甲医疗圈”这一模糊、非特定的区域概念,未明确指向某一具体、可定位的参照物,当事人于2018年6月12日在微信公众号“太原绿地新里城”(微信号:gh_0709141d2b33)发布的标题为“龙城大街的前世今生,了解的人都在默默买房!”广告中“从龙城大街向太原城市中心出发,大约10分钟就能到达长风街,约30分钟到达迎泽大街,约40分钟就能到府西街。”的广告表述,以龙城大街为出发基准,而非直接以“太原绿地新里城项目”为起点,描述的是龙城大街至长风街、迎泽大街、府西街等城市街道的大致通行时长,并非直接表示项目到具体位置的距离。故上述广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情形,无法认定其违法事实。(一)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快上车!置业二线潜力股就选绿地新里城”的广告,其中“开挂了!多重利好加持太原发展看小店”标题下使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实拍图片作为广告插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和普法教育。2.当事人主动提出整改措施,立即采取行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提高合规经营意识,确保整改到位,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发布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上述罚款共计320000元。
320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2
并自然资罚字﹝2025﹞第0032号
1、1#楼、2#楼、5#楼、6#楼、7#楼屋顶造型未建。2、1#楼、2#楼、5#楼、6#楼、7#楼立面局部由深灰色涂料变为灰色和米黄色交替,北立面楼梯间两列窗户变为1列。3、2#楼屋顶增加水箱间55.8㎡,功能为高位水箱。4、5#楼地下多建22.1㎡。5、6#楼总长增加0.1米,总宽增加0.2米,面积多建124.69㎡。6、7#楼地下多建106.72㎡。
1、对该项目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屋顶造型未建,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立面局部由深灰色涂料改变为灰色和米黄色交替、北立面楼梯间两列窗户变为一列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 2、对该项目2号楼屋顶增加水箱间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 3、对该项目5号楼、7号楼地下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5号楼22.1平方米、7号楼106.72平方米,合计128.82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2000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12882元; 4、对该项目6号楼总长增加0.1米,总宽增加0.2米的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24.69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20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24938元; 共计罚款:37820元(叁万柒仟捌佰贰拾圆整)。
37820.00元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0-10
3
小店消行罚决字﹝2025﹞第0112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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