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佳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776E17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7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5)沪0105民初59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7
(2025)沪0105民初59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8
(2024)皖0103民初11632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张**
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9
(2024)皖0103民初11632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张**
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5
2024-01-29
(2024)沪0104民初22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路特斯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西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0
(2023)苏0722民初1096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穆**
长春市西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益贺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东海县人民法院
7
2021-11-26
(2021)吉01民初586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
长春市西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19
(2021)吉01民初586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
长春市西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3〕1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及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百货、消毒用品、乳制品、化妆品等,有相关备案、许可。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至8月,在拼多多自营的“颜昉大药房旗舰店(链接1)”“胡白云大药房旗舰店(链接2、3、4)”“SHINBEE大药房旗舰店(链接5、6)”“奢墨大药房旗舰店(链接7)”“村上阿嬷大药房旗舰店(链接8)”“畔枝大药房旗舰店(链接9)”;京东平台“西域堂大药房旗舰店(链接10)”发布的6款产品、10条广告违法。
当事人与长春市阿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定有《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合同》,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长春市阿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工作,按照每个产品2000元,制作图片,视频,宣传页面,需要更改产品图片等相关信息时,阿雷公司无条件满足当事人需求,合同期满后,根据制作、发布产品数量整体核算合同服务费用,6款产品共计广告费12000元整。
当事人发布的6款产品、10条广告违法的行为主要是虚假宣传、未经广告审批发布广告、产品宣传安全性有保证等。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销售的产品资质齐全。截止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案涉商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反馈,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影响较小。同时,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37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法程度 较轻 判断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3年5月16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线索,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链接涉嫌违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又监测到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监测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9日,我局又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至8月,在拼多多自营的“颜昉大药房旗舰店(链接1)”“胡白云大药房旗舰店(链接2、3、4)”“SHINBEE大药房旗舰店(链接5、6)”“奢墨大药房旗舰店(链接7)”“村上阿嬷大药房旗舰店(链接8)”“畔枝大药房旗舰店(链接9)”、京东平台“西域堂大药房旗舰店(链接10)”发布的6款产品、10条广告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7、序号40。综上,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6000元。请审批。
36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