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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豆豆水产批发部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镇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9E7KF4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的流动摊位小贩处(身份信息不详)购进了5.8斤牛蛙置于店内销售,购进单价为9元/斤,共支付购进价52.2元。购入后将上述5.8斤牛蛙以9.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给绍兴甘之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收入55元(抹零收取)。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绍兴甘之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区正在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样品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涉案货值共计55元,违法所得共计2.8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3.388平方米,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 行)》对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牛蛙时未查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牛蛙时未查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3500元。综上(一)(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3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502.8元。
35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