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浩良河镇亿万德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26MA1CJX1Y8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浩良河镇富强社区一委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岔市监处罚[2024]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从佳木斯市郊区振兴调料行购入小丑娃牌麻辣炸鸡配料15袋,规格:净含量45g(每包),生产商: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17,保质期24个月;每包进货单价2元,15袋进货价共计30元。销售单价每包2.5元。据当事人交代,该批食品到货后共销售3袋,其中超过保质期后被投诉人买走1袋,剩余12袋未售出,已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0元,因当事人无法证明已售出的除投诉人购买的1袋之外的2袋是否是在有效期内售出,故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小丑娃牌麻辣炸鸡配料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记录的食品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
2.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703002024041925549414)及投诉图片3张,证明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伊春市南岔县浩良河镇立群副食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6.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的行为;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对当事人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押的数量、品种的情况;
8.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9.进货票据证明涉案食品购进价格;
10.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和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及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主体资格。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2
南岔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仁合家食品商行购入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3.25千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南昌一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保质期180天;进货总价45元。据当事人交代,该批食品到货后一共销售了2.47千克,剩余0.78千克超过保质期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已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最初销售价为20元/千克,超过保质期后被投诉人买走13元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3元,因当事人无法证明已售出的除投诉人购买的13元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之外的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是否是在有效期内售出,故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违法所得13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记录的食品进货台账。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陈诉当事人经济困难,年收入扣除水电费大概4至5万元,家里哥哥和父亲残疾需要当事人照顾,当事人岳母之前患有肺癌并提供相应证明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和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一辉牌铜锣烧奶油味蛋糕重量;
2.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703002024040194925003),证明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南岔县浩良河镇亿万德副食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负责人张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6.对负责人张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押的数量、品种的情况;
8.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9.进货票据证明涉案食品购进价格;
10.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和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及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1.当事人手写情况说明1份、父亲和哥哥残疾证照片1份、当事人岳母住院诊断书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主体资格。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