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阿扎提炒米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海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CTT3A48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福龙家园5号楼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租赁安居2号楼1门市用于嫩江市阿扎提炒米粉店经营,共租赁3年,由于房屋到期,不再续租,经营者4月27日关闭了实体店铺,将员工及面馆网络平台经营端迁至当事人另一家门店“嫩江市露缘巴蜀麻辣香锅店”继续经营,共用厨房。当事人当天关闭了阿扎提炒米粉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淘宝闪购平台店铺未进行关闭,仍然进行接单。当事人经营的嫩江市阿扎提炒米粉店在房屋到期时关闭实体经营门店,虽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加工制作,但该生产经营场所属于嫩江市露缘巴蜀麻辣香锅店,且店铺内未对后厨进行明显分隔。通过平台商家端查询,28日当天有效订单15单,违法所得272.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6年3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订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的违法行为,给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000.00元
-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