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森林小屋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喜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CBM8D7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镇青山村(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市监处罚[2024]2号
2024年1月6日,亚布力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尚志市森林小屋酒店变相提出升级房间,游客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去哪儿网”预定该酒店两套标准间,两件房共630元,每间房315元,约定入住时间为2023年12月17日,在12月17日当天,游客来酒店后,该店以房间马桶刚维修完有玻璃胶味道为由,提出升级房间,游客不同意,最后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住宿,没有产生住宿费用,经局长批准于2024年1月6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月6日,亚布力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尚志市森林小屋酒店变相提出升级房间,游客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去哪儿网”预定该酒店两套标准间,两件房共630元,每间房315元,约定入住时间为2023年12月17日,在12月17日当天,游客来酒店后,该店以房间马桶刚维修完有玻璃胶味道为由,提出升级房间,游客不同意,最后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住宿,没有产生住宿费用。该店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拍摄照片及截图,证明 该酒店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和双方预定房间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酒店违法事实的过程和事实。
4.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资质和当事人身份。
5、情况说明一页,证明该酒店对违法事实的供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