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旋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M540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西区10、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闽0582民初22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肖**,袁**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闽0582民初798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陈**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04-10
(2025)闽0582民初5849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李**,李**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5-03-10
(2025)闽0582民初1974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李*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8
(2025)闽0582民初798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陈**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5-02-19
(2025)闽0582民初725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傅**
晋江市人民法院
7
2022-03-31
(2021)闽0582民初1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范**
晋江市人民法院
8
2021-04-15
(2021)闽0582民初4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晋江市人民法院
9
2021-04-15
(2021)闽0582民初4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张**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3
(2025)闽0582民初798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陈**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闽0582民初798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4-12-27
(2024)闽0582民初15501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单**,沈*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4-10-24
(2024)闽0582民初15501号
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单**,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2-05-08
(2021)闽0582民初1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范**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1-12-28
(2021)闽0582民初1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
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7
2021-12-05
(2021)闽0582民初15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30
2021-09-29
(2021)闽0582民初13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15
2021-09-29
(2021)闽0582民初15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23
2021-02-04
(2021)闽0582民初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17-58号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山西省莆田来啦核查情况汇总表”案件线索,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西区10号“晋江市青阳金宝龙鞋服贸易商行”进行检查,该商行已办理营业执照,店内检查未发现有销售带 标识的鞋子。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案件线索中:2024年10月25日,编号:NO0001779“鸿兴订购单”系当事人所开出的销售单据,订购单中带 标识的鞋子是当事人所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材料,所销售的鞋子涉嫌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注册商标 耐克品牌系耐克创新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991722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包含服装、帽、鞋;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案件线索中:时间2024年10月25日、编号:NO0001779的“鸿兴订购单”系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一陌生男客户到当事人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西区10号商行,购买带 标识的鞋子时所开具给客人的销售单据,该客户在店内选取黑绿、白灰两款带 标识的鞋子各15双,当事人按每双77元的价格销售,客户支付了30双鞋子货款,总共2310元,购鞋客户电话:18303498924,并约定第二天让快递上门取货。客户离开后,当事人在店内备货时,发现店里白灰色的鞋子没有存货,也联系不上寄售人送货,就只备了15双黑绿色款式带 标识的鞋子,并通过“花呗”退还1155元给客人,第二天快递上门将15双黑绿色带 标识款式的鞋子取走寄递。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鞋子是在2024年2月份,一个姓范的男子上门放在当事人商行寄售的样品,并商议如有客户需要该款鞋子,可电话联系送货,店内按市场行情每双收取若干手续费,寄售男子的电话:15905982011,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提供的“15905982011”号码,该电话均未有人接听,无法对侵权鞋子进行溯源。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商标的授权文件,所销售的带 标识款式的鞋子,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所销售的带 标识款式的鞋子,所用的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与注册商标 基本无差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以客户寄售价格76元/双的基础价格上,加价1元销售,77元/双的价格,销售15双侵权鞋子,共计1155元,据此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155元,获利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带 标识鞋子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带 标识的鞋子的数量、价格、经营额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商标档案(复印件),证明涉案物品所侵犯的注册商标基本状态信息的书证;
证据五:订购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鞋子的数量、金额。
证据六;侵权鞋子照片,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鞋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销售带 标识的鞋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按SB-3从轻情节予以量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1、 处以罚款人民币1155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7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