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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红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T338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横溪镇东西大街700号综合市场一楼二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1024民初1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王**
张**,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有限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2
2019-06-19
(2019)浙1024民初2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5
2019-06-19
(2019)浙1024民初2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5﹞2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1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壹加壹超市存在违法明码标价的行为。8月13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包括山药在内的3款农产品,共计付款19.98元。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小票来看:该山药商品名称为铁杆山药,单价:9.76元/kg,数量:0.75kg,金额:7.34元。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来看:当事人8月13日标注的毛山药价格标识牌为:毛山药,称码:318,价格:4.28元/kg。当事人陈述8月13日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山药为毛山药,收银员错误按照当日的铁杆山药的价格进行收款。另外,8月13日,超市毛山药的价格牌标示错误,现场标注的价格为4.28元/kg,实际价格为4.28元/500g,收银价格也为4.28元/500g。价格牌已于8月14日整改。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农产品销售区域发现毛山药价格牌,具体信息如下:毛山药,称码:318,价格:4.88元/500g。8月13日,当事人销售的毛山药情况如下:数量:5.38kg,单价8.56元/kg,总金额46.09元。当事人多收价款为23.06+4.13=27.1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1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如实承认自身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1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如实承认自身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19元。
100.00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仙市监处罚﹝2023﹞19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286号商城一楼开设了一家门头招牌为“1+1生活超市”的门店,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商品售卖的经营活动。2023年3月7日,当事人从仙居县******小作坊5.2元每袋的价格购入正面标注“乡下人馒干松净含量:300g”,背面标注“乡下人馒干松食品名称:馒干松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4MA*****69U,保质期:4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者名称:仙居县******小作坊”等内容,商品条码为“69756116*****的商品共计50袋。并以7元每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另查明当事人后期又数次进货该商品,均以7元每袋的价格销售。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编码中心”网站上查询过该商品条码,显示该商品的企业名称为“商丘市*****糕点坊”的公司商品,品牌名称为:四合城,商品条码显示的内容和商品标注的不一致。<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000.00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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