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BX3W043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4号2幢3-9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渝0108民初11510号
劳动争议
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7
(2024)渝0116民初16145号
劳动争议
唐**
夏**,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渝0116民初16145号
劳动争议
唐**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6
(2024)渝0116民初16172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6
(2024)渝0116民初16170号
劳动争议
余**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6
(2024)渝0116民初16174号
劳动争议
鲜*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2
(2024)渝0116民初16225号
劳动争议
汪**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2
(2024)渝0116民初16152号
劳动争议
郎**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2
(2024)渝0116民初16155号
劳动争议
吴**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2
(2024)渝0116民初16156号
劳动争议
周*
重庆容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润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永川区永川区旺客佳食品超市销售1件40斤的面山药,销售价格130元。该批次于2025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该批次面山药经被委托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面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该批次面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从江津区涂玲蔬菜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40斤,购进价格为120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面山药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130元;经查,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因销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被我局于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面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药违法所得130元;二、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