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世友 | 注册资本:6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CH05W52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共青大道政务中心15楼5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红综执01字第416号
2025年11月1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林业局向我局移送违法占用林地线索,移送书文号(红区林移字〔2025〕第013号),线索称:该单位在开展国家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遵义市红花岗区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镇隆村黄土坎组实施的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针对上述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受案并开展立案调查,本案由执法人员张国松主办,彭慧玲协办。
经查:你(单位)2023年10月开始实施的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位于红花岗区南关办镇隆村黄土坎组(地理坐标为:北面位于北纬27°38'12",东经106°56'6",南面位于北纬27°38'8",东经106°56'9")。该项目是红花岗区区级综合治理项目,该地块原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遵义碱厂倾倒废弃物的填埋场,遵义碱厂未生产后就将该处填埋场植土复绿,恢复植被。近年,因为降雨电渣溶解渗漏液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为了解决电渣溶解污染问题,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红花岗区自然资源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红花岗分局分别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开展镇隆村黄土坎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请示,2023年4月27日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原则上同意所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该项目。
2023年10月该项目由你(单位)实施至今,为了便于运输车辆进出,你(单位)将该处林地开挖成便道,开挖使用林地前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相关审批手续。经区林业局对你(单位)违法占用林地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检测意见书》(编号:202508),检测结果为:你(单位)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295.83平方米(约6.44亩),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面积4295.83平方米。2025年12月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实施的电渣综合利用项目占用林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同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遵红综执01改字第60号;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你(单位)对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镇隆村黄土坎组实施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违法占用林地4295.83平方米的违法事实及面积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电石渣综合治理项目虽获得区人民政府签批。但在工程建设前,你(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应按规定及要求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你(单位)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镇隆村黄土坎组违法占用林地4295.83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你(单位)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8733.28的1倍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68733.28元(大写:陆万捌仟柒佰叁拾叁元贰角捌分)。
68733.28元
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