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凤福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六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5MA60HN6H0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长路15号附2号负1-34、负1-3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2
(2025)渝0115民初547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
长寿区凤福食品超市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该抽检不合格的龙眼有10.5kg,除去抽检的样品,剩下的龙眼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96元/kg10.5kg=146.58元,违法所得146.58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制作了进货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6.58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146.58元。
1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渝长寿市监处字(2023)147号
2023年03月28日,抽检人员依照抽检检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3.03.22的沙地蜜薯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基数26kg,抽样数量3.146kg,销售价5.96元/kg,抽检人员支付样品费用18.75元。2023年04月2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NO: D23SC02232)《检验报告》,对沙地蜜薯的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