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中文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43042981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兴隆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21
(2019)吉0182行审19号
行政非诉
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5
2019-10-28
(2018)吉0182执12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余市陶赖昭镇松江液化气站与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1-25
2019-01-18
(2019)吉0182行审19号
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8-06-15
2018-04-11
(2018)吉0182民初163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扶余市陶赖昭镇松江液化气站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判决书
87249.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3-31
2018-02-08
(2017)吉0182执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榆树市金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1-28
2017-11-01
(2017)吉07民辖终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陶赖昭镇松江液化气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6-01
2016-05-03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4-26
2016-04-26
(2016)吉0721民初6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叔雨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2-18
2015-12-18
(2015)榆执字第7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润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2-18
2015-12-18
(2015)榆执字第792号
抚顺润益化工有限公司与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07-12
2015-07-12
(2015)榆执字第0033号
姚**与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林罚决字﹝2026﹞第15号
2025年8月7日我单位接到榆树市森林警察大队案件线索移交函称:榆树市正阳街道亨达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有涉嫌占用林地修建围墙的行为。经聘请相关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修建围墙面积为759.93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将案件线索移送贵局。经我单位调查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在加气站南侧林地内修建围墙,怕老百姓放荒引起火灾。经榆树市森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榆树市正阳街道一地块确定土地性质、地类、面积的征询函》的复函,确定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地块为林地(乔木林地),位于正阳街道2林班2号小班,面积为1002.11平方米。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榆树市正阳街道南侧林地内修建围墙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你单位于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你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你单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0元/平方米×1002.11平方米)×0.9倍=9018.99元,计:玖仟零壹拾捌元玖角玖分整。
10.00元
榆树市林业局
2026-03-16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15号
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树市环城乡兴隆村,经营范围为液化气批发零售。该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充装的编号为003241130420、003240059213、003240070773、003240337906、003240059934、003240337112、003240059316、003240336034八个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18号
榆树市亨达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13日充装的编号为003220914344、003220914820、003220914615三个橙色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的编号为HP29531072020灰色气瓶非自有产权是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沈洪波未取得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是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行为罚款30000元;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合计罚款60000元。
9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