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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穗奇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69262573X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风景街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调查,该公司在江南和江北有两处城堡,南堡位于通江街18号,公司名称为“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堡位于松北区风景街18号,公司名称为“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属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该公司在“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电费总户数为4户,对应4块国家电网入网的电表(其中江南1块、江北3块)。该公司用电主要分三部分,分别为城堡内招商合作商户用电、公司自营用电(包括索道用电)、城市亮化用电。此三部分均由“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度向“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从国家电网户数和电表读数两方面无法区分以上三部分用电量。城堡内商户所用电费收取形式为“代收代缴”,商户店铺内的电表为该公司自行安装,商户按照各自店铺内电表计量的用电量,将电费交至“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该公司按月度向“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账户缴纳电费。商户缴纳电费单价标准为0.75元/千瓦时,同时该公司向商户加收0.25元/千瓦时的“管理服务费”。依据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电费收入”明细账中收取电费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审计结果,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对累计79个商户以“管理服务费”的名义加收电费,加收的电费合计金额为136749.63元。依据《审核报告附件2、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电费收入”明细账与原始单据对应简表》电费差额,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形式,将应退款总额136749.63元电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向事实产生电费差额的72家商户返还电费。截至2026年1月31日,已办理退款金额136749.35元,无法退款金额0.28元(无法找到退款主体),已经退款支付金额84774.13元,征询主体意见后电费结转下一期费用金额51975.22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1.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对累计79个商户以“管理服务费”的名义加收电费,加收的“管理服务费”合计金额为136749.63元。 2.黑龙江粤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形式,将应退款总额136749.63元电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向事实产生电费差额的72家商户返还电费,截至2026年1月31日,已办理退款金额136749.35元,无法退款金额0.28元(无法找到退款主体),已经退款支付金额84774.13元,征询主体意见后电费结转下一期费用金额51975.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加收电费向商户返还,鉴于该公司已将加收电费退还商户,拟对该公司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处罚款27349.93元。
27349.93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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