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建宁大道九号公馆歌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东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9WGK8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B栋3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187号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邹春晴、刘新义在出示执法证后对石首市湘鄂农贸城B栋304号的石首市建宁大道九号公馆歌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歌厅食品仓库内食品摆放不规范,有食品和非食品混放现象;现场抽取了食品仓库内食品,产品名称:达尔动力苏打酒(配制酒).科幻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一共有23件;品名:张裕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6年01月09日,保质期:8年,一共有10件,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两批次食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64号),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6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前改正。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歌厅检查时,当事人食品仓库内食品和非食品均已分开存放,现场抽取了食品仓库的食品,品名:长城葡萄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1日,保质期:10年,净含量:750mL/瓶,一共有4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