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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绿荫塘煤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1A817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镇挽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5﹞46号
1.煤矿提供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2025年3月、2025年5月、2025年11月《地质、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中整改验收表分别显示何仕昌于2025年3月19日、田继龙于2025年5月10日、万贯华于2025年11月14日入井对隐患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查阅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活动轨迹》发现何仕昌2025年3月19日、田继龙2025年5月10日未到隐患地点进行隐患复查、万贯华2025年11月14日未入井;2.2025年10月与11月,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的部分局部通风机开停报警原因未查明。如2025年11月13日,112202回风巷局部通风机主机一级开停传感器发出停时报警,持续时长2小时42分;3.中央变电所至井底水泵房采用MY 3×95+1×25电缆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不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三台水泵运行、需用系数0.7、cosφ=0.85时,工作电流为339A,大于电缆安全载流量250A);4.井下消防材料库未装备消防车辆;5.煤矿副斜井使用单轨吊车运输,2025年11月26日检查时单轨吊运行中没有设置跟车工
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不予处罚;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不予处罚;5.不予处罚。5项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3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2-10
2
贞自然资罚决字﹝2025﹞120号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该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4年11月开始擅自在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非法占用1591.55平方米土地修建配电房及硬化场地,于2025年4月完工,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委托贵州顿兴科技有限公司实测,该地块实际占地面积为1591.55平方米(合2.3873亩),勘测定界坐标数据经套合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23年)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该地块占用旱地面积1254.90平方米,占用采矿用地面积336.65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配电附属房(占地面积:255.19平方米,层数:1层)、2#配电房(占地面积:199.15平方米,层数:2层)、3#配电附属房(占地面积:65.50平方米,层数:1层)和硬化场地(占地面积:1071.71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535625.00)。其中,旱地1254.9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400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501960.00);采矿用地336.6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陆拾伍元整(¥33665.00)。
1071250.00元
贞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22
3
黔﹝贞﹞煤安罚﹝2025﹞6号
1.112201运输巷探放水钻孔未按照设计施工:一采区112201运输巷第六循环(536m)探放水钻孔设计中,6#探放水钻孔孔口位置为中左0.8m、距巷道底板高度2.4m,但钻孔现场实际施工位置为巷道中右顶板位置;2.煤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025年6月16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规定,未按照甲烷传感器产品说明书要求对一采区回风甲烷传感器进行现场调校,导致甲烷传感器读数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63%,持续时长1分56秒)。
1.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2.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
54000.00元
贞丰县能源局
2025-07-16
4
黔﹝贞﹞煤安罚﹝2025﹞5号
贞丰县绿荫塘煤矿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镇绿荫塘煤矿:1.112202回风巷回风绕道Ⅲ段(西)掘进工作面(炮掘)与112202回风巷回风绕道Ⅲ段(东)贯通前(两巷相距19.3米),未制定贯通专项措施;2.煤矿112202回风巷回风绕道Ⅲ段(西)掘进工作面(炮掘)与112202回风绕道Ⅲ段(东)贯通前(两巷相距19.3米),停掘的工作面未设置栅栏及警标。
1.对贞丰县绿荫塘煤矿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2.对贞丰县绿荫塘煤矿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贞丰县能源局
2025-06-11
5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76号
1.煤矿开采自燃煤层,束管监测结果台账建立不全,2025年3月19日至27日束管监测系统数据异常,井下各个测点氧气浓度均显示为0,煤矿未进行分析,未采取相应措施;2.煤矿水泵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井底水泵房三台MD280-43×2水泵共用一个吸水井,吸水井维修、清理期间,矿井主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不符合《井工煤矿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KA/T 3-2023)第5.1.6条的要求;3.M14材料库风门损坏,不能正常关闭;4.111402运输联巷处三台开关未按“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 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的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现场使用直径20mm、长度250mm钢管制作;5.煤矿地面走廊封闭空间内的带式输送机甲烷传感器未设置甲烷电闭锁功能;6.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产品说明书使用浓度为500ppm左右的标准气样进行调校;7.M14行人运输斜巷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架空乘人装置编号为26#-29#、34#-37#托绳轮范围急停保护拉线悬挂过高,乘坐人员正常乘坐状态下不能拉动急停拉线;8.井下中央变电所至M14行人运输斜巷下部配电点G10高爆开关的MYJV22-8.7/10 3×70电缆(460m)未进行泄漏电流检测和耐压试验;9.煤矿主暗斜井为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未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10.M14轨道斜巷使用的提升绞车滚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为55.8,小于60 。
1.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不予处罚;4.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不予处罚;6.不予处罚;7.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9.不予处罚;10.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10项合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13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22
6
黔﹝贞﹞煤安罚﹝2024﹞29号
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地质预报未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生效(具体表现: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于2024年11月8日至10日施工3个补充探放水钻孔兼地质钻孔,地质预报未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生效就组织掘进,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于2024年11月11日掘进1.7m)。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18000.00元
贞丰县能源局
2024-12-18
7
贞林罚决字﹝2024﹞第32号
于2004年、2021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便擅自在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者岩组绿荫塘(小地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24平方米(0.0724公顷)因修建煤矿主要通风机硐口、煤矿静压水池、煤矿炸药库值班室、煤矿污水处理厂的事实行为
1. 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肆拾元(7240.00)整
7240.00元
贞丰县林业局
2024-11-26
8
黔﹝贞﹞煤安罚﹝2024﹞25号
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半煤岩巷)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具体表现为:2024年9月8日13时37分14秒至14时06分28秒,2301回风巷主局部通风机及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处于停止运转停风状态,期间,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断电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贞丰县能源局
2024-11-07
9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4﹞5-198号
1.煤矿2301运输巷、2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甲烷传感器为载体催化元件甲烷传感器,未每15天至少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进行一次调校;2.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3.煤矿副斜井延伸段电缆遭受淋水;4.煤矿开采自燃煤层,主斜井延伸巷布置在自燃煤层内,未对主斜井延伸段采取喷浆措施;5.煤矿2301回风巷迎头(第1环探放水4#钻孔钻进至122m处,最大涌水量为0.3m³/h、)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未制定水害防治措施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五项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18
10
黔﹝贞﹞煤安罚﹝2024﹞21号
1.2024年7月10日检查时,煤矿二采区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延伸皮带输送机,未停电闭锁;2.2024年7月10日检查时,1K203采煤工作面原切眼采空区排水管处存在漏风。
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贞丰县能源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