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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绿荫塘煤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1A817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镇挽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6﹞67号
1.未按作业规程措施管理顶板:(1)《主暗斜井延伸刷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采用3根π型梁配合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垂直巷道布置“一梁三柱”进行临时支护,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查时未采用3根π型梁配合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垂直巷道布置“一梁三柱”进行临时支护;(2)1K205采煤工作面编号为25#-26#液压支架、141#-142#液压支架间错差超过侧护板高的2/3;(3)1K205采煤工作面编号为69#、118#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5MPa、18MPa,小于24MPa;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1)煤矿单轨吊车不具备定位功能;(2)1K302回风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编号为125#-128#H架范围坡度发生变化,煤矿未在变坡位置安设跑偏保护装置;(3)东翼轨道上山使用绞车提升,下部甩车场打点信号器未安装在信号硐室内;(4)主暗斜井1#带式输送机由地面变电所3D3-1配电柜直接供电,未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 也未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
1.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6-03
2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5﹞46号
1.煤矿提供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2025年3月、2025年5月、2025年11月《地质、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中整改验收表分别显示何仕昌于2025年3月19日、田继龙于2025年5月10日、万贯华于2025年11月14日入井对隐患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查阅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活动轨迹》发现何仕昌2025年3月19日、田继龙2025年5月10日未到隐患地点进行隐患复查、万贯华2025年11月14日未入井;2.2025年10月与11月,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的部分局部通风机开停报警原因未查明。如2025年11月13日,112202回风巷局部通风机主机一级开停传感器发出停时报警,持续时长2小时42分;3.中央变电所至井底水泵房采用MY 3×95+1×25电缆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不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三台水泵运行、需用系数0.7、cosφ=0.85时,工作电流为339A,大于电缆安全载流量250A);4.井下消防材料库未装备消防车辆;5.煤矿副斜井使用单轨吊车运输,2025年11月26日检查时单轨吊运行中没有设置跟车工
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不予处罚;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不予处罚;5.不予处罚。5项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3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2-10
3
贞自然资罚决字﹝2025﹞120号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该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4年11月开始擅自在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非法占用1591.55平方米土地修建配电房及硬化场地,于2025年4月完工,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委托贵州顿兴科技有限公司实测,该地块实际占地面积为1591.55平方米(合2.3873亩),勘测定界坐标数据经套合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23年)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该地块占用旱地面积1254.90平方米,占用采矿用地面积336.65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配电附属房(占地面积:255.19平方米,层数:1层)、2#配电房(占地面积:199.15平方米,层数:2层)、3#配电附属房(占地面积:65.50平方米,层数:1层)和硬化场地(占地面积:1071.71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1591.5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535625.00)。其中,旱地1254.9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400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501960.00);采矿用地336.6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陆拾伍元整(¥33665.00)。
1071250.00元
贞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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