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沛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NM51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岭南电商园市场2街3楼316B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浙0603民初12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华动方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0
2025-09-08
(2025)浙0603民初12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华动方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流动推销人员处以单价18元/个购进60个BAD85型号LED隔爆灯,用于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进行网络销售,销售价标为78元/个,已全部售出,实际成交金额1990.38元。上述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抗冲击试验和非铠装电缆和带编织覆盖层电缆的夹紧试验项目不符合 GB/T3836.1-2021标准,隔爆接合面项目和隔爆外壳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密封试验项目不符合 GB/T3836.2-2021标准,依据《防爆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4680元,违法所得910.38元。
另查明,涉案BAD85型号LED隔爆灯标注生产企业为广东昕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但广东昕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其生产过。因此认定涉案BAD85型号LED隔爆灯为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
1、没收违法所得910.38元;
2、罚款7956元。
7956.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穗天市监处罚〔2023〕713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9Y8NM517
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新路6号1栋401室-B1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沛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新路6号1栋401室-B138
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中,对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销售的‘五防投光灯50w’投光灯进行抽样检测,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所检标记、外部接线内部接线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7-2005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12标准,本次抽样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新路6号1栋401室-B138送达了《检测报告》,并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同辉照明灯具商行签订了材料购销协议,购进了68个‘五防投光灯50w’投光灯。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中,检验结论显示所检项目所检标记、外部接线内部接线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7-2005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12标准,本次抽样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
上述不合格投光灯共购进68个,购进价格是32元/个,该产品共销售7个,以23元/个的价格销售了5个,31元/个的价格销售2个,销售金额是177元,其违法所得为177元。总计货值金额为2176元。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嘉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4400230206200361);
证据六:当事人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嘉委托余锋的委托书。
2023年9月6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304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依法告知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广州格源照明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收入177元;
2.罚款人民币2176元(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53元。
2176.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