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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玉琴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2MA6M6F0H0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云新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6月10日,我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8辆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项目尺寸限值检验。经检验:1.产品规格型号:TDTD100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整车高度、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2.产品规格型号:TDTD101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整车高度、车体宽度、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3.产品规格型号:TDTD080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4.产品规格型号:TDTD067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6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四份(No:QG202501077、No:QG202501078、No:QG202501079、No:QG202501080),7月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 告四份及检验结论告知书一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产品规格型号:TDTD100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是1212.00元/辆,销售价格是1360.00元/辆;产品规格型号:TDTD101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是1446.00元/辆,销售价格是1600.00元/辆;产品规格型号:TDTD080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是1228.00元/辆,销售价格是1400.00元/辆;该产品规格型号:TDTD067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是1168.00元/辆,销售价格是1350.00元/辆。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140.0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八辆(规格型号为TDTD100Z四辆;规格型号为TDTD101Z一辆;规格型号为TDTD080Z一辆;规格型号为TDTD067Z二辆。); 2、处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27850.00元,上缴国库。
2785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鹤市监大鹤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于2016年4月开始在鹤庆县云鹤镇云新路从事电动车及助力车批发、零售和摩托车零售及维修服务。该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2800.00元/辆,销售价格3180.00元/辆,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3180.00元,无违法所得。
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一辆; 二、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6360.00元,上缴国库。
636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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