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大屯镇士祥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士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83TK2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镇赉县大屯镇大屯村大屯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188号
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大屯镇士祥蔬菜水果店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8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刘士祥仍未进行进货查验。刘士祥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九节306“一般”裁量规则给予行政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2
镇市监不处〔2024〕5号
该水果店销售检验不合格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刘士祥承认了该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食用农产品姜的供货资质,且当事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并无异议。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已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可提供出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按照要求如实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已做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尽义务,符合免予处罚情形。
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3
镇市监处罚(2023)139号
2023年8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大屯镇士祥蔬菜水果店负责人采购的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进行进货查验
罚款1000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