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黄集镇刘素兰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素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9MA1TR0A22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洪泽县黄集镇黄河路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X00004号
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等活动,经营面积50㎡。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从黄集街道某地摊处购买涉案粉丝2.5kg,进价20元/kg,货款通过现金结清。购进的涉案粉丝用于火锅的配菜,销售了2份,单价5元/份,共0.29kg。2024年8月22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粉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21kg,其中备样1.015kg,单价20元/kg。2024年9月1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FZI08316016507)2份。经检验,该批次粉丝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309mg/kg,标准指标为≤2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3日,办案人员将其中1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厨房内未发现被抽检的粉丝。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粉丝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缴纳税费。本局各种证据认定货值金额为54.2元,违法所得为54.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小餐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没收金额为:54.2元
20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